代言虚假广告 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2318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22.5%。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定。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2011年11月,消费者反映某电视台晚上10时左右有个关于治风湿的奇骨胶囊的广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疗效功能。经查,该广告中的奇骨胶囊并非药品,属保健品,关于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传。有关部门就此作出了相应处罚。

  销售假冒伪劣 要付3倍赔偿

  [解读] 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

  [案例] 2009年4月20日,南昌市消费者黎某在某电视台购物广告中看到,上海市某网络公司宣传具有瑞士进口机芯、天然钻石、鳄鱼表带的某品牌手表套表(每套5块手表),非常心动。4月29日黎某与该网络公司联系并定购了两套金钻手表,拆箱后发现表带皮质并非鳄鱼皮质;而箱内并未发现购物发票。5月5日黎某来到某品牌钟表店咨询,店中技术人员告知该套表不是瑞士进口机芯。黎某投诉到消协,经查看该商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后,未发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等标识,属“三无产品”。经调解,退回消费者黎某货款2万余元,并加倍赔偿。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相关文章
栏目导航
本类热门
本类推荐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9 © 青岛经济网 qingdaojingji.com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13282号-2
联系电话:13678842616  客服QQ:1811753352 电子邮箱:1811753352@qq.com 
青岛经济网青岛经济网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