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民政局发布 《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自2013年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该文件规定的教育优待、就业服务、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户籍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含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相关文章
栏目导航
本类热门
本类推荐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9 © 青岛经济网 qingdaojingji.com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13282号-2
联系电话:13678842616  客服QQ:1811753352 电子邮箱:1811753352@qq.com 
青岛经济网青岛经济网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