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孙某家住胶州,已结婚两次,与前两任妻子分别生育了两个男孩。2012年4月,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孙某与刘某违法生育第三胎。经查证后,2012年12月,计生局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然而,孙某并不承认自己违法生育,于是将计生局告上法院,声称孩子是刘某与其同村另一位村民结婚后所生,有结婚证作证,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计生局称,经调查后发现,自2006年起,孙某便与高密某村的刘某同居,期间女方怀有身孕。为规避计划生育政策,达到生育第三胎的目的,孙某便安排已经怀孕的刘某与同村一位村民于2008年5月在高密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但二人登记结婚后,也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刘某依然与孙某共同生活。另外,2008年11月,刘某住院,生下一名男婴,从时间上看,在刘某与同村村民登记结婚之前,刘某就已经怀孕。刘某与同村村民结婚登记恰恰是孙某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生育第三胎。 针对此案件,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家住高密某村的刘某与同村村民于2008年5月在高密市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下一名男婴,之后刘某便与该位同村村民离婚。随后,刘某便带该男婴与孙某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然而,该位村民的哥哥却证实,其弟弟与刘某系顶名结婚,孩子应是孙某的。另外,刘某的父亲也表示,女儿刘某初中毕业就出去打工,女儿曾对其表示,说她嫁给了孙某并于2008年生下一个男孩。对于调查结果,孙某仍不认同。计生局便主张通过做DNA亲子鉴定,证明孙某是否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但孙某始终不同意。 2013年3月,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通过进行亲子鉴定可以最终进行事实的确认,然而孙某却无正当理由拒绝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定,计生局对孙某作出的征收决定并无不当之处。最终,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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