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蓓) 今年1月21日下午4时许,家住城阳区的高某因为郭某非礼自己的女朋友赵某,就想要“教训”一下郭某。高某先让女友将郭某骗到了自己的朋友高某某的暂住处,郭某一进门,高某便对郭某进行了拳打脚踢,高某某赶到后,右手拿着铁棍等工具对郭某进行了殴打。随后,高某和高某某又迫使郭某写下了一张自愿赔偿高某一万元的协议书才让郭某离开。后经法医鉴定,郭某外伤导致眼挫伤、肢体挫擦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胁迫手段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另据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高某、高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15000元,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 ,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相关文章
栏目导航
本类热门
本类推荐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9 © 青岛经济网 qingdaojingji.com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13282号-2
联系电话:13678842616  客服QQ:1811753352 电子邮箱:1811753352@qq.com 
青岛经济网青岛经济网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