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史某,有精神病史,是青岛市一路边小烧烤店的服务员。去年12月的一天,因为一碟花生米与同事发生争吵,随即赶回住处,抄起菜刀冲出家门,一直跑向青岛火车站站前广场,抡起菜刀见人便砍,意识和行为失控,致使多位过路群众接连被砍伤(轻伤),民警迅速赶来将其制服。史某的行为已严重危及广大公民人身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并被送至青岛市第七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市南区检察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查。针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疑问,办案人到青岛市第七人民医院进行实地调查,证实其患有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并伴有自残行为,案发前有刺激因素,作案目的及动机为病理性,案发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丧失,认定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此种情形可依法予以强制医疗,市南区检察院立即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随后,市南区法院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决定对史某进行强制医疗。 此外,史某家庭情况困难,无能力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三名受害人为了治疗伤情,每人均花费了上万元。得知这一情况,市南区检察院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为三位被害人各发放了3000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金。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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