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男)通过QQ聊天结识13岁中学生王某某(男,1999年出生),通过欺骗手段将其带至某旅馆房间内,将其迷昏,与其发生性行为。今天上午,李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该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7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聊天结识王某某,并在QQ聊天中得知其今年13岁,系中学学生,同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相约第二天见面,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见面,李某某以身体累需休息为由,将王某某带至某旅馆房间内,将其迷昏,与其发生性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采访中,办案主审法官认为,被害人王某某因网上交友不慎,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希望王某某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尽快走出阴影。青少年朋友应当合理利用网络,自觉抵制不良的网络习惯,网上交友要尤其慎重,否则就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损害。

  相关链接: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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